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07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密市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高密市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高密市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适应本标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即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此处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暂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外.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

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第五条 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界定,根据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进行界定;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根据相关技术资料和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供的事故经济损失报告,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进行确定.需要评估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机构)进行评估.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包括:用于人身伤亡所支出的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费、补助救济费用;

用于善后处理的现场抢险、处置、清理及赔偿费用;

生产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

其他与事故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 下列事故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 (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引发的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事故(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事故. 第七条 下列事故应该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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