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06

电话:83155129). 15.联系方式: 招标人:普兰店市中心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558-7 邮政编码:116021

电话:0411-83608842-

123、0411-83683279-119 传真:0411-83683835 联系人:王凤君 电子

邮箱:wzsb2005@qq.com 开户名称: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帐号:314256319366 第1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11项目名称:普兰店市中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2 2.1 招标人:普兰店市中心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招标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2 采购预算:A包:116.5万;

B包:125万;

C包:54万;

D包:44万;

E包:308万,F包:65万.(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 10 投标总价除货物价格外还应包括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技术服务、伴随服务和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专用工具等费用.

4 14 投标保证金金额(单位:人民币): A包:2万;

B包:2万;

C包:1万;

D包:0.8万;

E包:6万,F包:1万. (1)投标保证金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种: ①电汇(适用外地投标人);

②支票(适用本地投标人);

③银行汇票(适用外地投标人);

④现金(因投标人须持投标保证金收据办理返还事宜,建议外地投标人不采用);

⑤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见附件格式,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应自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止的期限内有效). ⑥银行保函(见附件格式.银行保函应自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止的期限内有效). (注: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1万元的,不接受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及地点:投标人应在开标前2天将投标保证金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外地企业若要汇款,请汇至 户名: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帐号:314256319366 .以到帐时间为准,不接受个人名头汇款. 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投标.

5 15.1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

6 16 副本的份数:7

7 17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2015年4月16日13:00-13:30时(北 京时间)递交到大连普兰店市南都欣城小区物业楼三楼会议室(

电话:83155129). 投标项目名称:普兰店市中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DCZ20150316 投标人:

8 21.1 开标日期:2015年4月16日13: 3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大连普兰店市南都欣城小区物业楼三楼会议室(

电话:83155129). 备注: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还须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唱标前接受招标人身份验证.

9 30 合同签字地点:普兰店市中心医院

10 26.2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1.1普兰店市中心医院以自筹资金用于支付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项所述项目的费用,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货物与服务 2.1招标人:普兰店市中心医院. 2.2招标代理机构: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2.3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 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投标体协议是投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5投标人资格要求: 1)见投标邀请. 2)投标人必须是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且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联合体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名称申请(例:**公司和**公司联合体),其在该项目后续的购买招标文件、投标、签订合同等政府采购活动均应使用联合体名称(**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6.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2.6.2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6.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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