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06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州市财政局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安"战略,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州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主要授予在湖州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安全技术创新、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安全产业化、安全科学研究、安全科技示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安全效益的优秀项目. 第三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纳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为湖州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市开发区、度假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项目,具体为:

(一)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四个一批"项目(攻关一批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转化一批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一批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建设一批安全生产示范工程);

(二)纳入浙江省重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培植项目,已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

(三)在湖州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有重大创新,具有可推广、复制意义,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推动作用的优秀项目. 第五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湖州市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书》,符合第四条第

一、二项的,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上报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

(二)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装订成册,汇总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程序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形成审查意见,交评审专家小组审核.

(二)评审专家小组审核包括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核,完成后提出审核意见及奖励等级,并说明理由,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提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讨论,按照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确定是否给予项目奖励及其等级.

(四)奖励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实施. 第八条 评审专家小组从湖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中产生,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价情况等保密,并接受驻局纪检组监督. 第九条 同一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剽窃、侵夺他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三县(德清、安吉、长兴)可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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