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6

未对周春松与钟剑华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告知厂房屋顶上方有高压电力线路的危险因素;

未在电力线路下方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3和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2.供电公司,对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在35KV西北线走廊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和设施、设备上设置符合GB2893和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能排查出35KV西北线的导线与昌昊公司厂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第12.0.9条规定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并记录;

未能及时消除从2010年起至今,排查出35KV西北线8#-9#塔间的导线下方有建筑物等其他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 3.坂中畲族乡人民政府检查、指导昌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分析,认为福安市昌昊电机有限公司 7?5 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钟剑华,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冒险进入35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在未采取防触电安全措施和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在厂房屋顶上方采取不当方式向上拉金属槽钢,进行厂房屋顶修缮作业,当槽钢突破35KV带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1米)时,形成导电回路,电流经槽钢通过人体,导致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方永颐,男,汉族,福安市城北街道官埔193号,身份证号:352202196808160035,

电话:13599801253,昌昊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接受安全培训,缺乏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别涉嫌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安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对其2016年度收入3.6万元的30%进行行政处罚. 3.黄永生,男,汉族,1951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352226195111033315,

电话:13860338758,家庭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坂中乡坂中村坂头巷33号,是昌昊公司的厂房所有人,2014年7月27日,将位于福安市坂中职业中专正大门左侧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昌昊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对昌昊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安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4.廖朝为,昌昊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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