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07-06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府行复字〔2012〕第40号 申请人:安龙县笃山乡拉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拉坡村).

法定代表人:彭高洪,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安龙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平,县长. 第三人: 安龙县笃山乡梨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梨树村). 法定代表人:王顺平,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拉坡村因土地权属争议一案,不服被申请人安龙县人民政府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关于笃山乡梨树村与拉坡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决定》(安府行决〔2012〕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通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拉坡村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笃山乡梨树村与拉坡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对争议的 坡咬山 土地重新进行确权.申请人称:

一、争议的 坡咬山 土地是申请人的村民祖辈解放前有偿购买,有立的碑文为证.1966年登记造册为拉坡群众的砍柴山,土地下户时因为要解决村民的生活燃料,没有对荒山进行承包,但荒山上的空地是发包给本村村民耕种的,有承包证为据.此外,在争议地界内,埋葬有申请人村民亲属的多所坟墓,无梨树村民的坟墓,以上充分说明争议地属申请人所有.

二、争议地一直都是申请人管理,2009年申请人引进外商投资开发大理石,梨树村进行阻工才产生的纠纷.

三、梨树村提交的1989年土地详查协议书中,无申请人方的负责人签字,申请人方的指界人韦定新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协议的内容只是梨树村单方意愿,该协议不能作为争议地的确权依据.对此,申请人要求对韦定新的笔迹进行鉴定.

四、争议地名就叫 坡咬山 ,梨树村所称的 泡桐湾 不是争议地,是相邻的另一地界.

五、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案作出结果雷同的决定程序违法,本案应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决定适用第二十条错误.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

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争议地范围,是县国土局会同笃山乡人民政府组织争议双方群众代表现场指界无异议的情况下确定的,不是以双方所称的地名(坡咬山或泡桐湾)确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管理使用过部份争议地, 不能证明两村的土地权属界线.

三、1989年土地详查界线图客观真实,申请人以 韦定新 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和 申请人负责人栏无人签字 的理由不能成立.从两村提供的证据来看,土地详查界线图能够直接明确争议地归属,当然不能弃之不用.

四、本机关重新处理本案对原决定书不当的内容进行了修正,不存在程序违法.

五、申请人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连续使用争议地20年,故不能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决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望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梨树村在行政复议中称:县政府处理决定正确.

一、解放前买卖的是耕地,争议的是荒山,不可能进行买卖.申请人在自已寨子里立碑记载争议地属其所有,完全是一厢情愿,而且碑文并未记载具体界线.

二、申请人的村民在争议地界有点承包地是正常的,我村村民在争议地也有承包地,不能以承包证来确定两村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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