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06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文件 临民〔2014〕82号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蒙山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日 临沂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 鲁民〔2014〕56号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发放标准与方式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执行.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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