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9-11
镇江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止2019年3月31日) 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资金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 优惠政策及备注 一 公安

1 证照费

(一)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1)号牌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包括:不反光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补发机动车号牌、教练车号牌、试车号牌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副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3)号牌架 5-10元/只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二)机动车行驶证 行驶证每本10元,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苏价费〔2008〕26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苏价费〔2008〕264号规定: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停止发放《临时机动车行驶证》和停收相关工本费.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国家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驾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国家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包括:学习驾驶证、驾驶证、教练员证

(五)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每证10元 国家 缴入国库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苏价费〔2008〕264号、苏财综〔2008〕60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 自然资源和规划

2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镇政发〔2010〕43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苏发改收管发z2018{1350号 省级开发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标准厂房建设、市城建重点工程减半征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3 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苏政发〔1999〕8号,苏价服〔2001〕377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4〕494号,苏财综〔2004〕167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苏发改收管发z2018{1350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4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

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国家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苏价服〔2016〕246号,苏发改收管发z2018{1350号

1、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2、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5 耕地开垦费 详见文件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11)120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价服〔2015〕361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苏发改收管发z2018{1350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

6 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1.3元/吨、工商服务业、建筑、特种行业用水1.5元/吨,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水处理费按工商服务业标准的1.5倍征收 国家 缴入国库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苏价工〔1999〕398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苏价工〔2009〕211号,苏价工〔2009〕210号,苏价工〔2009〕204号,苏价工〔2009〕39号,苏价工〔2009〕31号,财预〔2009〕79号,镇价工〔2009〕111号,苏价工〔2014〕240号,财税〔2014〕151号,苏财综〔2015〕24号,镇价工〔2017〕90号 不包括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污水处理收费

7 人防建设经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00-1100元/平方米,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国库 中发〔2001〕9号,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苏价服〔2012〕159号,镇政发〔2010〕43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价服〔2017〕210号,镇价服〔2018〕113号 省级开发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标准厂房建设由园区统一建设人防工程的,减半征收;

省级开发园区企业由园区负责统一建设人防工程,企业不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四 交通运输

8 船舶过闸费 0.4-1.0元/次・总吨位或0.4元/次・立方米,根据超载、超长、超宽的程度,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幅度不得高于50%. 省 缴入国库 1994年省政府令第50号,苏价服〔2005〕188号、苏财综〔2005〕44号、苏交航〔2005〕10号,苏价服函〔2010〕33号,苏价服〔2011〕204号,苏价服函〔2012〕18号,苏价服函〔2014〕19号,苏价服〔2015〕221号,苏价服〔2016〕256号、苏交财〔2016〕101号,苏政办发〔2018〕17号、苏交财〔2018〕158号,苏发改收管发z2018{1350号

1、在现有征收标准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截止2020年12月31日).

2、对集装箱货运船舶过闸免收过闸费.

3、对使用LNG清洁能源的江苏籍运输船舶,通过京杭运河、淮河船闸时享受优先过闸,且不加倍征收过闸费. 五 工业和信息化

9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详见文件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苏价费〔1998〕208号、苏财综〔1998〕99号,苏价费函〔2000〕88号苏财综〔2000〕159号,计价格〔2002〕605号,苏价服〔2002〕202号、苏财综〔2002〕78号、苏无管〔2002〕99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苏价服〔2004〕43号、苏财综〔2004〕12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财建〔2009〕46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降低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六 水利

10 水资源费(含超计划取水加价收费) 详见文件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价费字〔1992〕641号,《水法》,建设部88年1号令《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106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财预〔2002〕94号,苏财综〔2003〕134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苏水发〔2010〕45号,苏价工〔2015〕43号,苏发改收管发〔2018〕1350号

1、农业灌溉用水暂缓征收.

2、乡及乡以下公共供水水厂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定额内(70升/人日)用水暂免征收,超定额用水部分按标准征收.

3、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计划外用水按规定征收;

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水,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以上两项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11 水土保持补偿费 详见文件 《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财综〔2014〕8号,苏财综〔2014〕39号,苏价农〔2018〕112号 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从2018年8月21日起执行.

12 船舶过闸费 0.1-1.1元/吨.次.立方米 省 缴入国库 1994年第50号省政府令,苏财综〔96〕198号、苏价费〔1996〕541号,苏价农函〔2005〕16号、苏财综〔2005〕2号,苏价农〔2006〕99号、苏财综〔2006〕13号,苏政办发〔2018〕17号、苏交财〔2018〕158号,苏发改收管发〔2018〕1350号 不包括经营性船闸

1、水利船闸过闸费(不含经营性船闸)在现有征收标准上给予10%的优惠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对集装箱货运船舶过水利船闸免收过闸费.

2、对使用LNG清洁能源的江苏籍运输船舶,通过京杭运河、淮河船闸时享受优先过闸,且不加倍征收过闸费. 七 农业农村

1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发〔1992〕170号,苏财综〔1999〕37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价农函〔2004〕138号,苏财综〔2015〕1号、镇财综〔2015〕2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八 法院

14 诉讼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 缴入国库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文字〔1996〕4号,苏价费〔1998〕319号,计价费〔1998〕1077号,苏财行〔1999〕169号,财公字〔1999〕406号,国务院2007年第481号令、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苏价费〔2009〕158号,苏价费〔2010〕396号,苏发改收管发z2018{1350号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6、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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