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06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物品清单》1份;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4、整改报告1份;

5、整改复查笔录1份;

6、《询问通知书》1份;

7、《询问调查笔录》1份;

8、金秀县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敏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9、金秀县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10、金秀县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1、供货商金秀县金秀镇***杂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12、委托书1份

13、受委托人陶**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14、证据提取单3份.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市监餐罚告z2018{1-2号、《听证告知书》(金)市监餐听告z2018{1-2号,你公司签收后于2019年1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你公司受委托人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同意本局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承认其违法事实,但对处罚的金额提出陈述申辩,在处罚金额方面存在异议,认为处罚的金额过重,申请免于经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称你公司是初犯,购货能提供供货商有效许可材料,未接到有关顾客食用你公司的食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也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司属于民营小企业,为方便游客餐饮部才坚持营业,实质上餐饮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如果处罚过重,将难以维继.在执法人员离开后,你公司充分认识到了错误,随即检查了所有食品及食品原料的保质期,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我局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你公司撤销听证权利的报告及书面材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你公司没有免于罚款处罚的法定条件,申请免于经济处罚不成立,不予采纳. 你公司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我局予以采纳.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至案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另你公司无食品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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