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6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番)食药监食罚〔2018〕000822号 当事人:广州超易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0BX7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258号3F357-1;

法定代表人:徐贝贝);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401130365008;

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网络经营);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

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11日,我局接到区长专线转来的投诉举报线索,投诉人反映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258号3F357-1经营场所的广州超易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商品.在对该投诉举报进行核实、调解过程中,投诉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网络订单、交易聊天记录等材料用以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商品的违法事实,并于12月25日将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呈交至执法人员. 经查明,当事人领取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258号3F357-1的经营场所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0日购进了"日弥 nimi深海红鲷鱼鳞水解胶原蛋白多肽粉"进口预包装商品20盒(每盒内含一袋)用于网络销售,购进价格为230元每包.12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存放有上述"日弥 nimi深海红鲷鱼鳞水解胶原蛋白多肽粉"进口预包装商品11盒,均贴有中文标签,故仅能认定投诉人所购买到的6盒上述进口预包装商品存在无中文标签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上述商品6盒,实际销售金额为330元,投诉人实际支付货款金额为1980元,故涉案总货值金额为198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网页截图证明,投诉人已经在网络平台申请退货退款,该笔交易实际已经退回交易货款,因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 证据材料: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2.当事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

4.《群众投诉登记》(番食药监信〔2018〕第5424号)打印件1份、投诉人邮寄提供有本人签名的"反映广州超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问题"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1份;

5.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311520181159986442)打印件1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1180000066942836001)、"日弥销售发货单"(订单编号:JY201811200029)复印件1份、投诉人在网购平台申请退货退款的交易记录以及寄回所购产品的物流信息打印件1份;

6.执法人员提取的现场执法照片5页、当事人经营的网店截图3页. 对于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当事人予以承认. 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番)食药监食罚告〔2018〕0008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的处罚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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