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0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优化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科学合理监管,督促参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防控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质量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时,应综合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规模、类别、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及安全风险情况等因素,按照本通知规定,科学合理确定监督抽查频次,优化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责对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社会投资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规模标准见附件1),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化国土发〔2018〕69号)的规定分为内部改造项目、现状改建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等三类.

三、对第二条述及的各类中、小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频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中、小型内部改造项目和现状改建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开展1次监督检查.

(二)中、小型新建扩建项目: 1.小型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广场、城市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开展1次监督检查. 2.中型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和中型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广场、城市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各开展不少于1次监督抽查.当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最低资质等级时,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频次可分别不少于1次.

(三)会议中心、博物馆、体育中心、音乐厅、电影院、夜总会、酒店/旅馆、购物中心、医院等使用频率高、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项目,以及住宅小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不适用本通知,其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仍按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四)其他中小型非住宅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依据建设规模参照前述规定确定质量、安全监督频次.

四、按本通知规定调整监督频次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北京市社会投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工程施工,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质量.

五、如果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管理平台"发现中、小型工程存在重大风险,安全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抽查频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对重大风险管控、处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还应视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承诺情况、动态监管记分情况,适时增加或减少监督频次.

六、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工程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恢复有关规定的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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