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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ICS 35.

040 A24 H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 HS/T59―2019 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 Coding rules of the identifier for customs statistical economic zone 2019-03-04发布 2019-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 目??次目??次1前??言2引??言31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代码结构

4 5 编码规则

5 附录A

7 附录B

20 附录C

21 附录D

26 附录E

3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HS/T 1-20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青岛海关.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魁文、金弘蔓、翟小元、李芊、季阳、廖健、尚文、贾海萍、刘晓飞、张坤. 引??言 按照国内经济区划分类汇总的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是重要的海关统计资料之一,是海关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与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 为准确编制企业经营所在行政区域的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反映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特征信息,海关总署设立新的统计指标 海关统计经济区划 ,制定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 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各级海关编制按经济区划分类统计的进出口统计资料,确保海关统计资料既能向前追溯,衔接历史统计资料,也能向后延伸,适应未来新的发展需求,满足各个不同角度的统计资料编制和海关管理要求,为深化改革、研究经济发展政策、评估对外开放质量效益提供决策依据. 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的代码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的编码、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17年12月31日). http://www.mca.gov.cn/article/sj/xzqh//1980/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关统计经济区划 customs statistical economic zone 有明确管理范围,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对区域内专门设置某类特定行业企业或特定业态单位等进行统一管理及可实行不同于区域外差异化政策的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指定区域,以及由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 3.2 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代码 the identifier for customs statistical economic zone 每一个海关统计经济区划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唯一的、不变的识别标识码,是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中文名称所对应的字符型编码. 代码结构 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以下简称经济区划)代码由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不使用I、O、Z、S、V,下同),采用5层8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为第1-4位为行政区划码,第5位为区域特征码,第6位为经济特征码,第7位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征码,第8位为附加码. 具体代码样式见表1. 表1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代码样式 代码序号

1 2

3 4

5 6

7 8 代码 X X X X X X X X 说明 行政区划码4位数字代码 区域特征码1位 经济特征码1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征码1位 附加码1位 编码规则 5.1 第1-4位:行政区划码 行政区划码为第1层,表示该经济区划所在的行政辖区,由4位数字代码组成.第1-2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行政区划代码第1-2位相同,第3-4位以行政区划代码表中的第3-4位为基础,根据海关统计需要而设.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及对应的代码参见附录A. 5.2 第5位:区域特征码 区域特征码为第2层,表示该经济区划所属的区域分类,由1位数字或大写字母代码组成,见表2.如区域存在叠加,则按自贸区、实验区或试验区、新区为先后顺序设置代码.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中的各类区域名称及对应的代码参见附录B. 表2区域特征码 区域特征码 区域分类 F 自贸区 P 实验区或试验区 N 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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