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6
附件1: 北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支持和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坚持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原则,推进北京市政府采购监管体系、法规体系、诚信体系建设,扩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规范政府采购市场发展,推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建设,逐步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的原则.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

(二)坚持全面开展、自愿选择的原则.根据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选择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担保形式进行试点.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三种信用担保形式.

(三)坚持多方参与、加强配合的原则.采购人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内容,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为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有关供应商情况等信息便利.财政部门要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担保手段,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四)坚持先行偿付、再行追偿的原则.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追偿.

三、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及职责要求

(一)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 为保障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质量,扩大试点影响力,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综合承保能力强、社会公信力高、风险管理严格、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本市的试点机构.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本市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二)专业担保机构的职责 1.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快捷通道 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2.以合理优惠的费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

要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试点期间对于中央和北京市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 3.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延伸服务工作 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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