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06
附件3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配额核定方法(试行) 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推动实现北京市"十二五"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 1.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是指排放单位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的总量限额,代表的是各企业(单位)在相应履约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利,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以吨为单位,精确到个位. 2.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十二五"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既有设施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 3.新增二氧化碳排放 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且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的二氧化碳排放;

既有法人单位因新增固定设施而成为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

既有供热、火力发电企业(单位)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投运的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交易体系内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4.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 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是市主管部门在参照国内外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碳排放水平,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如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5.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 本办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是2013年、2014年和2015年.

二、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 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算公式为: T = A + N + ? 式中: T为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N为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 为企业(单位)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三、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1.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前投运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单位).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 E * f 式中: A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为企业(单位)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f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 2.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排放设施(机组).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P电*I电+P热*I热)*f 式中: A为企业排放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P电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P热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若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经过第三方核查的供热量计量数据,则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不同燃料供热设施的效率情况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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