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6
2018年同江市秸秆综合利用 扶持政策解读 出台政策背景 为加快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全市农作物秸秆资源高效循环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实现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加强农村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整县推进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同江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特制订本政策.

扶持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 九个方面

一、补贴原则. 在省补贴政策基础上,增加市本级补贴.重点对购置秸秆还田机械、离田机械、免耕机械等给予政策扶持;

对收储运环节和秸秆固化成型环节给予适当补贴.

二、补贴对象. 在我市10个乡(镇)、农牧三场和现代农业公司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个人和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

三、补贴机具. 政府扶持资金补贴购置的机具为黑龙江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机具.补贴机具包括打包机、搂草机、抓草机、铧式犁、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联合整地机、玉米茎穗兼收机、灭茬机、抛撒器、秸秆自动装卸转运车、秸秆膨化机和水田搅浆平地机.

四、机具补贴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购置机具资金补贴.采取"省市补贴、分别核算"方式,农机局按照省农机政策兑现农机定额补贴资金,市财政按文件规定补贴.经营主体自主申报计划购置的机具品牌、型号、预算价格等相关信息,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报农机局核定是否在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之内,经政府采购办统一询价后,可先由购机经营主体自行全额购买,经农机局、各乡(镇)政府等对购置机具验收核定后,由乡(镇)政府负责统计并报送至农机局、农业局汇总备案,凭购机发票按相应比例给予补贴.对不在黑龙江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机具不予补贴(灭茬机、抛撒器、秸秆自动装卸转运车、秸秆膨化机除外);

五、扶持补贴政策

1、对秸秆还田方面的补贴. 对购买旱田秸秆还田的铧式犁、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联合整地机、玉米茎穗兼收机等专用机具和水田搅浆平地机等给予补贴,本级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为10%.单机秸秆还田作业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本级财政旱田每亩补贴费用20元,水田每亩补贴费用25元. 对不在黑龙江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灭茬机、抛撒器、秸秆自动装卸转运车、秸秆膨化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为30%.

2、对秸秆离田方面的补贴. 对单独从事秸秆打包收集储存作业的经营主体,本级财政按单机具购机发票金额给予10%的补贴;

对从事秸秆打包收储运、加工一体化综合利用的经营主体,本级财政按单机具购机发票金额给予40%的补贴(补贴机具数量按加工能力或养殖规模核定,年产2500吨的压块站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5台套、养殖大户年消耗秸秆1000吨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1台套).单机收集打包秸秆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秸秆打包离田后,旱田每亩补贴费用25元,水田每亩补贴费用35元. 拟建设秸秆压块加工(养殖)设施设备的经营主体,待秸秆加工(养殖)设施设备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后,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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