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6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人社〔2014〕34号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创业园区认定及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创业园区: 现将《秦皇岛市创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为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接到本通知后,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搞好政策的宣传活动,扩大政策的知情面和影响力.

二、认真履责.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的各类园区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要主动上门,提供帮助和服务.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有关科室反映情况.

三、及时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各县区初审合格后,要将申请资料及时上报市人社局. 附件:《秦皇岛市创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2月14日 附件: 秦皇岛市创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我市各类创业园区,促进地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办〔2013〕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各类创业园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大学科技园区及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等产业园区.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园区的认定、考核以及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的核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业园区建设坚持 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 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发展创新型等中小微型企业. 第五条 创业园区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等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协助入驻企业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服务;

(四)依法维护入驻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合法权益;

(五)协助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二章 创业园区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创业园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创业园区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企业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方面服务;

园区内设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创业园区场地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可容纳不少于10户的创业空间,场地作为创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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