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6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第十四条?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送环境影响文件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现有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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