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7-06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市工业固体废物 综合处置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莆田华盛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莆田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生产废水收集后送入回转窑焚烧处置,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氨氮、总氮和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限值要求.

(二)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预处理过程的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 新扩改建"限值要求;

苯等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综合化验室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三)施工期场界噪声限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有关规定;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的安全填埋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要求.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89.385吨/年、氮氧化物≤134.078吨/年、COD≤0.746吨/年、氨氮≤0.096吨/年.

三、你单位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专题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概算,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项目建成后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报告书审批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书.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我局委托市环境执法支队、秀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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