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6

(三)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检验 应当执行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第2571号等农业部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对于没有补充检查方法的,可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附录7)自行建立补充检查方法.使用补充检查方法所得出的监督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兽药质量的依据.兽药检验机构遇到对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兽药产品难以进行确认时,可将样品送中监所进行检验.

六、监督抽检结果处理

(一)报告发送和复检 经营环节监督抽检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时,兽药检验机构应以快递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检验报告,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转交标称生产企业,并留存凭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时,兽药检验机构应以快递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检验报告,并留存凭证. 标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未按时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原检验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合理的,应进行复检.标称生产企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部提出复检申请.对于合理的申请,我部指定复检单位,复检样品由原检验单位提供(应为抽样留存样品).

(二)结果处理 1.被抽样单位的处理 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查处,清缴销毁库存产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

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审核认为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2.标称生产企业的处理 对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样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果报告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标称生产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被抽样单位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对确属于标称生产企业的,由相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标称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标称生产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无异议的,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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