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6
长春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规定 长规发〔2014〕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我局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是指我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以及建设单位(用地单位)按照本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总规划师办公室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由其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工作. 基础设施管理处负责市政府确定由我局组织编制的基础设施方面专项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工作.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其承办建设项目的批后公布工作. 城区规划分局(含开发区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和其承办建设项目批后公布以及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是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坚持便民原则,内容要求清晰、详实、语言表达准确. 第六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第七条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以及结果应整理、记载、存入档案.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 第八条 我局在组织编制和修改以下城乡规划时应当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一)城市总体规划;

(二)我局负责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

(三)城市分区规划;

(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依法由我局负责组织编制的其它城乡规划. 第九条 在组织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或规划涉及直接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条? 城乡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城乡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还应当包括修改的理由、依据、拟修改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强制性内容变更情况)、修改前后的规划方案对比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应汇总并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布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时间:

(一)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其他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城乡规划及重大变更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在长春规划网和规划展览馆进行批后公布的,批后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在长春规划网和规划展览馆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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