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6
合肥工业大学专利资助与技术转让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专利化,规范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等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技术转让为:

1、专利权转让;

2、专利申请权转让;

3、专利实施许可(独占、排它、普通).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适用范围包括:

1、我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2、在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3、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大学生;

4、来我校工作或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特聘教授、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等.

第二章 专利资助 第四条 专利申请管理按照学校管理部门指导、教师自行申报的原则,学校不指定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只对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予资助. 第六条 学校对授权后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含申请费、代理费、授权后的前三年年费等),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发明人支付,发明专利授权后,学校将申请、代理、奖励等费用支付至发明人项目经费中,且学校承担授权后的前三年年费. 第八条 对进入了实质性审查阶段而未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及符合省、市有关专利资助政策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按照省、市有关专利资助政策执行.

第三章 专利技术转让所得分配 第九条 专利技术转让所得的收益分配,扣除评估等相关费用后,收益分配参照"合工大政发[2005]161号"暂行办法执行,其中专利发明人的50%收益可以以现金形式提取,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专利技术转让所得也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的成果转让项目立项,学校收取20%管理费,其余按横向项目管理.

第四章 专利资金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将原有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等账号合并,设立专利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组成包括省、市政府专利资助费、专利奖励费、学校专利资助费等.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专利工作管理、专利申请资助、授权后的前三年维护、知识产权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利技术转让的学校收益部分在学校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号,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专利后续开发、新专利培育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合肥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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