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6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为存折、银行卡、网银账户的所有人或他人信用卡附属卡的合法持有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包括: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二)银行卡,包括:

1、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2、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3、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三)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并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因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其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的持卡人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诈骗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主动向他人划转资金或付款的行为,以及主动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72小时以外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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