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5
ZJSP43-2017-0014 浙食药监规〔2017〕13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关键环节.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 打造放心消费环境 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 抓龙头、带市场,强责任、建机制,重科技、提效能 的总体要求,以强化主体责任、强化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准出、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促进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批发市场对下游市场的源头保障作用、对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基础带动作用更加凸显,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建设要求

(一)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

1、建立风险管控预案.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制订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加强培训演练.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等管理措施.

2、组建专业管理队伍.市场开办者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用农产品检验、信息化建设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应达40小时以上,并定期组织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完善经营者档案.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如实记录销售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文件,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发市场相关信息,并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

4、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外省蔬菜、水果、畜禽肉类、蛋、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等文件(需检验检疫合格证、检验检测合格证的,另行提供);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证书复印件可视同上述证明;

对票证齐全的实行入市抽检制度;

对无票证或票证不全的,应实行入市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来自本省的上述产品入场销售应当提供并查验农产品合格证或信息卡,并实施入市抽检制度.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多次抽检不合格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强化日常监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等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应按规定标明.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为确保入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蔬菜类、果品类日常抽检数应分别不少于100批次/日、20批次/日(以摊位数500个为基数,少于500个的按比例递减抽测批次),肉品类、水产品类日常抽测数应分别不少于30批次/月(以摊位数300个为基数,少于300个的按比例递减抽测批次).有条件的市场,可实施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批批检,检测合格后准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