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5
珠价函〔2013〕52号 关于取消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复函 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你中心《关于取消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请示》(珠房登字〔2013〕167号)悉,为减轻企业和市民办事成本,经市政府同意,取消你中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我局《关于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珠价函〔2012〕30号)同时废止. 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变更手续. 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24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省物价局,市府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各区(经济功能区)物价部门.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