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5

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再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不再提交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进行核验;

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检验人员资质,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对检验人员的资质、能力等进行核验. (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结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申请人. (4)重新制定办事指南,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进行公布. (5)对于现场核查判定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 (6)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核准许可后3个月内对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7)对许可中存在的整改项,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要严格督促企业整改,经确认整改到位后,通过互联网共享给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相关技术机构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日常巡查中按照风险分级方式,依照标准化检查要点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抽检. 3.食品经营许可 改革措施: (1)全面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办理时限:将食品经营许可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3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在线获取核验. (4)我市已将各类食品摊贩纳入 两小条例 进行备案管理,属告知性备案,已符合本次改革要求;

同时,对自贸区范围内经营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开展试点备案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 (5)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落实、和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渝食药监餐饮〔2017〕6号)、《食品销售环节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渝食药监食流通〔2016〕18号)要求,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按照风险等级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6)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主体、重点品种的专项治理,采取 双随机、一公开 方式,抽取食品经营主体和检查人员,组织实施交叉互查、异地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7)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以发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为导向,及时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8)对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9)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在一定时段内投诉举报量大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督促其主动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 4.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许可 (1)小餐饮、小食杂经营许可 改革措施: 参照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小作坊经营许可 改革措施: ①将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管理法定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②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在线获取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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