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5

THOAMILU于2016年7月23日被检出怀孕,遂于7月29日连同其丈夫LOMIVU被遣送出境.

6、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及罪犯出监鉴定表,证明被告人张学洪的前科情况.

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学洪的具体身份及被动到案的经过.

8、被告人张学洪的供述,证实其通过电话与越南人取得联系,后在中越边境(茅山村边界)与19名越南人及一个哺乳期的小孩一同坐车去河北省张家口打工的具体经过,同时其称张家口的老板让其带人去那里打工种地并约定其带一个过去,就给其一百元人民币的介绍费. 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学洪称未组织19名越南人翻越山岭偷越中越边境的辩解,经查,在案的19名越南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学洪组织19名越南籍人员通过翻越山岭的方式偷越中越边境,在案的证实被告人张学洪系越南人的领队的证人曾某、陈某

2、郑某的证言亦可作为佐证,故被告人张学洪的上述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组织人数众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学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学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学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一、二款、第六条第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学洪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晨辰 人民陪审员 周福来 人民陪审员 郑斌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张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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