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5

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三、主要产品质量 1.焦炭 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

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

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 2.焦炉煤气 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

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3.化学工业产品 硫酸铵符合GB535-1995标准 (一级品);

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半焦所产焦油应参照执行);

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

甲醇、焦油和苯加工等及其他化工产品应达到国标或相关行业产品标准.

四、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 1.资(能)源消耗 焦化生产企业应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GB21342-2008)和以下指标: 项目 常规焦炉 热回收焦炉 半焦(兰炭)炉 综合能耗(kgce/t焦) ≤165*1 ≤165*1 ≤260*1(内热) ≤230*1(外热) 煤耗(干基)t/t焦1.33*2 1.33 1.65 吨焦耗新水m3/t焦2.5 1.2 2.5 焦炉煤气利用率 ≥98 - ≥98 水循环利用率% ≥95 ≥95 ≥95 炼焦煤烧损率% ≤1.5 注:*1综合能耗引用《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GB21342-2008)当电力折标系数为0.404kgce/KWH等价值时的现值标准,如采用电力折标系数为0.1229kgce/KWH的当量值时,应为155kgce/t焦;

半焦(兰炭)炉的综合能耗标准相应调整,≤250(内热)、≤220(外热). *2适于装炉煤挥发份Vd=24~27%.若装炉煤挥发份超出此范围时,当予以折算. 热回收焦炉吨焦余热发电量:入炉煤干基挥发分为17%时,吨焦发电量≥350KWh;

入炉煤干基挥发分为23%时,吨焦发电量≥430KWh. 2.焦化副产品综合利用 焦化生产企业生产的焦炉煤气应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放散;

煤焦油及苯类化学工业产品必须回收,并鼓励集中深加工.

五、环境保护 1.污染物排放量 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环保部门分配给其排污总量指标. 2.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焦炉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其它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NH

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6). 酚氰废水处理合格后要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污水处理厂的达到二级,排入环境的达到一级标准. 3.固(液)体废弃物 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回收的煤(焦)尘、焦油渣、粗苯蒸馏再生器残渣、苯精制酸焦油渣、脱硫废渣(液)以及生化剩余污泥等一切焦化生产的固(液)体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处理和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六、技术进步 鼓励焦化生产企业采用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粉煤制半焦、干法熄焦、低水分熄焦、热管换热、导热油换热、焦炉烟尘治理、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焦炉煤气制甲醇、焦炉煤气制合成氨、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煤焦油产品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

七、监督与管理 1.焦化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能源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焦化生产企业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应经省级及以上焦化行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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