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5
附件1 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评选、表彰 办法(试行) (2005年7月29日陕西省科协第六届全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的风尚,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关于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荣誉称号定名为: 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省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 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候选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队协作精神,并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 第四条 评选周期: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五条 表彰名额:每次表彰人数不超过30名. 第六条 推荐: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省级学会、协会,市(区)科协以及有关高等院校、重点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程序推荐 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候选人. 第七条 评审:成立 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 评委会 ),主任由省科协主席担任.评委会在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会领导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负责地进行评审. 第八条 审批: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 第九条 表彰方式:对本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 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证书和奖牌. 第十条 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 第十一条 已评为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违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有关推荐与评审的实施细则,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件2 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评选、表彰 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 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 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我省科技工作者,重点是在艰苦行业,常年工作在工农业生产、科研、卫生、教育、国防等第一线,努力拼搏、无私奉献并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同时,在业务上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新发现,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2个以上的三等奖)或与之相当的其它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及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通过技术创新或管理创新,为企业或地方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5.在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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