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4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并按照权限对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

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终止办理.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有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在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请换证、增项的,还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应当终止办理. 申请人因搬迁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约请鉴定评审延期手续,经批准后申请人的鉴定评审工作可以延期6个月完成.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的规定开展鉴定评审工作.自接受约请之日起10日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作出具体的日程安排,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日期,并向申请人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说明鉴定评审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自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除外)一次性完成.实施现场鉴定评审7日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 鉴定评审机构在核查申请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时,应依据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社会保险凭证、身份证及资质证明原件等资料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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