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4
佛山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绿化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道路保洁、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绿化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道路保洁、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生产、建筑物料运输与堆存、绿化施工与养护、城市道路保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三)《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393-2007)

(四)《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粤建质〔2014〕134号)

(五)《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人大第五号) 第四条 术语、定义及要求 下列术语、定义及要求适用于本导则.

(一)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成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人工建设工程,并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利用而提供服务的工程.

(三)施工围挡 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四)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五)洒水与喷淋在现场采用明装方式,作用时不间断向作业现场洒水、喷淋头喷出雾状水花,或者使用喷雾机器,以达到降尘的作用.

(六)雾炮及防尘网设置要求 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占地面积每1000平方米应配置1台雾炮设施,工地四周安装固定喷雾装置,施工作业必须全覆盖喷雾压尘,48小时内不作业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措施,超过48小时不作业的应铺盖防尘网,防尘网必须质量优良、经久耐用,网目数不低于2000目/100cm2,且具备不易燃烧性能.

(七)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设置应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管函〔2017〕805号)相关要求执行.

(八)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渣土运输车辆应安装GPS监控,车身统一标识、编号.车辆装载不得超出箱体、净车出场,严禁轮胎带泥上路,实行密闭化运输,无撒漏或泄漏,渣土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必须及时清理.

(九)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应急期间,各单位应当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基本规定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法规和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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