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4
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政策由原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于1997年、1998年制定,已不满足当前税收管理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授权,决定对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当年7月1日-15日申报缴纳上半年税款,次年1月1日-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

(二)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即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7月1以后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本公告确定明确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7月1以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期限仍按《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防地税发〔[1997〕]126号)和《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防地税发〔[1998〕]32号)执行.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