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4
旗政办发〔2018〕71号 关于印发《科右前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科右前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4日 科右前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安盟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要求,为保障科右前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旗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旗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对于准确判断我旗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科右前旗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自治区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以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区、镇区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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