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7-04

(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被申请人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法定情形问题,参照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 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精神 .综上,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其发生伤害事故后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及之后的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申请人的工作年限问题,庭审中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 2018年7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足1年6个月,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则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本委认为可以参照以上用于计算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月平均工资基数4500元计算,则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计算为6750元(4500元/月*1.5个月).综上,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50元的仲裁请求,未超出法定数额,本委予以支持. 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本案经调解不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441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50元、检查费1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吴庆君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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