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4
审批意见: 莒审批发〔2019〕187号 经研究,对《日照科林诗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台直饮水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日照科林诗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台直饮水设备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莒县经济开发区烟台路1号,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元,占地面积6885m2.

项目一层设有板材开线平区、激光下料区、折弯成型区、焊接区、喷涂区;

二层设有钣金放置区、仓库、组装区、检验区、打包区;

三层设有办公区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建成后年产30000台直饮水设备.该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7-371122-34-03-051128.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前提下,可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涉及需由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以下要求: 1.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污水管网排入莒县城北污水处理厂,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喷塑粉尘经自带的长纤维聚酯滤筒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燃气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经大旋风收集+UV光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固化工序VOCs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焊接工序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处理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钢屑、下脚料、打磨收尘外卖综合利用,塑粉收集后回用,厂内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标准.废机油、废机油桶、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长纤维聚酯滤筒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废含油抹布属危险废物,若混入生活垃圾,可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焊接收尘、焊渣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环境安全防控水平. 6.建立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置专职环保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7.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莒县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JXZL(2019)41号〕的控制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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