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4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换气扇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换气扇的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当产品本体尺寸较小,可选择印制或粘贴在换气扇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5.5 加施在换气扇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30日后出厂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 领跑者 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种类、规格、电动机、能效值、额定输入功率和标称风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家用和类似用途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 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能效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授权机构每年应统计标识年度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汇报.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58811738/1783;

网络: 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

8 附则 8.1 本规则有效期5年. 8.2 本规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 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附件2 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 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检: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注意事项1.报告无 检测报告专用章 或 检测单位公章 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 检测报告专用章 或 检测单位公章 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报告涂改无效. 5.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检测和判定依据为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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