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9-07-04
路商务〔2016〕9号 台州市路桥区商务局关于申报路桥区 2015年度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 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路桥区2015年度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将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路政发〔2012〕28号)文件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适用对象和时间 申报项目适用对象为辖区内当年已在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具有进出口实绩的外经贸企业.申报项目均应为2015年度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属于此实施期限的不予资助.

二、资助项目内容及其标准 支持内容和标准根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路政发〔2012〕28号)(详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资助项目应递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等;

(三)申请进口重要装备及先进技术资助项目,还须提供:

1、进口产品订货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3、所申报的项目需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中的产品和技术(见附件5).

(四)申请出口名牌资助项目的企业,还须提供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文件.申请境外注册商标资助项目的企业,还须提供合同和注册证原件.

(五)申请境外参展摊位补助项目的企业,还须提供参展协议、组展单位结算(收款)明细清单、参展人员的护照(或出国任务批件)、境外参展项目说明表(见附件2).企业如不能提供以上明确的有关资料,不得享受此项补助.如果参展合同列明的单个展会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参加的同一展览会,不得享受此项补助.如果企业未通过展览公司自行参展,还需提供往返机票、境外住宿发票、差旅费报销单等人员费用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审核,如不能提供以上明确的有关资料,不得享受此项补助.

(六)申请出口信用保险补助项目的企业,申请补助的投保保额应在2015年度出口的(以货物出运日期为准),保费已经支付并且发票于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2月31日开具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2、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 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 (按出运日期);

3、出口信用保险费发票汇总表(见附件3).

4、与区外企业合并投保的,保费由区内企业代为支付的并且无法区分的,不予申报.

(七)申请应对国际贸易壁垒补助项目的企业,还须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诉讼等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海关AA类、商检一类和国家免验项目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证书(文件).

(九)申请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还须提供加工贸易进口核销有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设立境外机构补助项目的企业,须提供商务部门批复、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十一)申请激励先进项目的企业,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张复印件均需盖企业公章,并提供有关原件供审核.

四、申报时间 请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通知辖区内的企业申报,于1月22日至1月28日向区商务局外贸科(邮电路1号6楼外贸科)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请各企业如实申报,一旦发现有虚报现象,将取消企业该次及今后享受有关外经贸政策的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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