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04
清远市财政局 文件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财社〔2015〕96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使用省级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9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9日印发 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引领、支持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分配机制创新、安全高效.各地要按照市场需求遴选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在万众创新和大众创业两个层次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初创企业 ,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

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上报本地区专项资金需求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2.?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需求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对各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科学引领、支持创新.省将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对适应国际和国内需求的质量高、技术含量高、使用效能高的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

(一)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平台开展应用型创新创业,奖励创新创业 1.创业学院奖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围绕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领域开展创新创业项目研究开发及指导服务等,对在创新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成效的,省对每个院(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 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各地推荐的项目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强创新示范性、市场价值和带动就业能力.省对获得省级创业大赛(包括广东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广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给予资助. 3.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省按每人1万元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4.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对达到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标准的,省分别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市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以上奖补资金分配遵循效益导向机制,以优秀创业项目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通过公开征集项目、专家评审等方法相结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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