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4
越环罚〔2018〕1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越秀区麓泉酒家(经营者:王付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113号2楼2018年7月3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麓泉酒家对外经营餐饮项目,厨房内设有4台单头炒炉、1台6头煲仔炉、1台蒸柜,厨房油烟废气经静电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该餐饮场所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登记表》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与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2018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越环听告〔2018〕26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接到告知书当天下午就办理了备案手续,油烟监测结果达标,希望撤销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新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考虑积极补办备案手续,可适当减少罚款.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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