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9-09
编号:XK18-004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1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

1 申请和受理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要求

4 5.1企业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4 5.2 企业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8 5.4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8 5.5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8 6 证书和标志

14 6.1 证书

14 6.2 标志

15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 8 监督检查

16 9 收费

16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7 11 附则

17 附件1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8 附件2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9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2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3 附件5检验报告

34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38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划分为三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1 板式橡胶支座 最大承载力等级(限值:4902kN)

2 盆式支座 最大承载力等级(限值:60MN)

3 球型支座 最大承载力等级(限值60000kN) 注:产品单元的规格型号为最大承载力等级.承载力等级符合向下覆盖原则.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公路桥梁支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62059101,62079574 传真:010-62079582 电子信箱:gljczhx@rioh.cn 联系人:国天逵、李万恒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

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别 栏填写 公路桥梁支座 , 产品名称 栏填写 公路桥梁支座 , 产品单元 栏填写 板式橡胶支座 , 盆式支座 , 球型支座 ,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栏填写相应的最大承载力等级.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板式橡胶支座每种规格不超过100块为一个检验批,盆式支座、球型支座每种规格各不超过10座为一个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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