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4
迎城管字[2019] 17号 签发人:曹春生 关于印发《人民路步行街户外商业活动规范管理和审批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综合执法中心、各派驻中队: 为规范人民路步行街户外商业活动管理与审批,创造井然有序的经营秩序,推动人民路步行街商业圈良好发展,现将《人民路步行街户外商业活动规范管理和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迎江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人民路步行街户外商业活动规范管理和 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路步行街户外商业活动管理与审批,在保障商业大街浓郁商业氛围的同时,确保人民路步行街整洁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迎江区人民路步行街的临街商户或企业.本制度所指的户外商业活动是企业或商户的产品展示、宣传、路演及庆典活动(不得现场销售). 第三条 户外商业活动需由商户或企业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到迎江区政务中心递交申请,由辖区派驻中队进行现场勘验和监督,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四条 户外商业活动申请时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张、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申请表两张. 第五条 户外商业活动场地必须是申请人商铺门前(以营业执照所在地为准),占地范围依据中队现场勘验决定,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消防通道. 第六条 户外商业活动原则上只在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开展(如遇文明创建检查或其他重大接待任务时不予审批).户外商业活动在使用音响设备时需兼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原则上不得扰民.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的户外商业活动,由业主单位负责占道场地的环境卫生,做到干净、整洁,无果皮纸屑、无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第八条 申请户外商业活动的商户或企业须维护好活动现场的秩序和安全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应急等部门备案;

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注意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积极配合区城管局等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九条 户外商业活动有下列行为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申请户外商业活动的商户或企业开展活动超出申请范围的,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

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立即取缔,一个月内不予审批该商户或企业类似户外商业活动.

(二)申请户外商业活动的商户或企业不注意环境卫生,在开展活动的区域范围内有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的,责令立即整改,依法现场处罚;

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立即取缔,两个月内不予审批该商户或企业类似户外商业活动.

(三)申请户外商业活动的商户或企业有噪音扰民现象或经查实的市民投诉,责令立即整改,依法现场处罚;

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现场予以取缔,三个月内不予审批该商户或企业类似户外商业活动.

(四)申请户外商业活动的商户或企业必须维护好活动现场秩序,如发现现场秩序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取缔现场活动,半年内不予审批该商户或企业类似户外商业活动.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迎江区城市管理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抄报:安庆市城市管理局 迎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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