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04
榆林市名牌产品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引导和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力推进名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和质量强市战略,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榆林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质量管理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地方经济有较突出贡献,在产品性能、生产工艺上具有鲜明特点或带有地域特色的产品. 第三条 本市名牌产品的申请、认定、奖励、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名牌产品的推荐认定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宁缺勿滥.同时,进一步完善中、省、市品牌培育体系,推进品牌梯度发展. 第五条 评选产品范围:

(一)初步形成规模并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二)市场占有率高,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

(三)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四)获得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产品优先.? 第六条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应符合环保、质量、安全生产和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3、依法在榆林市境内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产量持续增长,稳定盈利,依法纳税,资产负债率不得为负值;

4、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完善且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目录的产品要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强制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5、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其中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农副产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6、拥有自主品牌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当地经济做出较大贡献;

7、拥有完善的标准体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8、产品连续三年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兴节能环保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申请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了申报产品);

(二)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及标识;

(三)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书(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五)市级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六)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如实填写《榆林市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二)各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提出推荐名单,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于3月15日报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市质监局).

(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名牌产品组织各行业专家依据名牌产品推荐认定条件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榆林市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四)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根据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告,并由市政府颁发"榆林市名牌产品"证书. 第九条 榆林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评选认定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市质监局)负责市名牌产品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榆林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评,合格者继续使用市名牌产品称号,不合格者取消市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内,获得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榆林市名牌产品"字样、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获得"榆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由市政府予以10万元的奖励. 已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自动进入榆林市名牌产品序列,由市政府颁发"榆林市名牌产品",不再享受"榆林市名牌产品"政府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名牌产品的宣传、推介,名牌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 市级有关部门要对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在项目审批、生产用地、资金投向、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帮助,在品牌申报、产品通关等方面提供便利.市级新闻媒体在广告宣传方面应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应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名牌产品,扩大榆林市名牌产品的影响. 第十五条 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名牌产品称号,收回名牌产品证书,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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