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4
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6年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农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农业局,市种子管理站、市植物保护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市农机监理总站;

朝阳、海淀、丰台区农委,其他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以及各区县种子管理站、植物保护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管理站、农机监理站(所). 第四条 本基准依据国家和本市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基准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因素,采取 定档(A、B、C)+分阶(

01、02…09) 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 对应A 档,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 对应B档,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 对应C档. 第八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频次、社会影响、是否符合从轻减轻条件等因素,进一步划分处罚裁量阶,分阶编号01-09代表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由低到高. 第九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 从轻 处罚的下限至 从重 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 第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 第十一条 违反《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不足二年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 第十二条 违反《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 第十三条 违反《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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