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03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价格管理权限 第三条 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

制定政府指导价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浮动幅度,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旅客站务费;

制定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

制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办法;

制定省际、市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制定票价浮动备案核准办法;

核准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 第四条 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五条 县(市、农垦分局、林管局,以下统称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三章 价格制定 第六条 城际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一)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票价按照客运基准票价执行.核定的基准票价如低于原票价的,可在原票价上浮10%的幅度内,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执行票价,并报省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道路班车客运加班车票价,按照所在线路相应车型班车票价执行.

(三)各市、县制定的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需报上一级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运输成本确定具体运价.承托双方应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等内容. 第九条 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客运、道路货运运价的监督管理,旅游客运、道路货运运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十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应当继续按照平时价格政策执行,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政府定价水平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十三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客运运价,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综合考虑车辆类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和浮动幅度,及时核定或核准客运票价. 第十四条 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既可以按我省运价计算,也可以按不同省、市的运价和运距等有关规定,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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