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9-06
岚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环罚字[2019]10号 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N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751520197H 地址:岚县梁家庄乡宁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法人身份证号:142323197711054853 现场负责人:逯岳飞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141122198606080036 联系

电话:15834230510 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N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3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督查吕梁6组2019年2月26日反馈你公司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t/h取暖锅炉正在运行,脱硫除尘设施停运,废气直排.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9]10号)及《岚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 户名:国库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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