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3
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小型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期货契约」交易规则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四二一二六号函准予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四二八四一号函订定全文十八条;

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四二一四七号函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五一七四九号函准予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五一一二四号函修正第十五条条文、规格;

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五二七七五号函定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五五三六一一号函同意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六五七八号函修正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条文、规格;

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六一一六二号函定自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六五八五七号函准予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七二五三号函修正第十一条条文、规格;

并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维护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小型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期货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之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规则,俾保障本契约交易之安全与公平.

第二条期货商从事本契约交易业务,除依期货交易法暨相关法令外,应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本规则未规定者,依本公司章则、公告及函示等办理. 第三条本契约之中文简称为「小型美元兑人民币期货」,英文代码为 RTF. 第四条本契约之标的为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每一契约价值为二万美元. 第五条本契约之报价以一美元为单位,采人民币报价,最小升降单位为人民币零点零零零一元.每一升降单位之价值为人民币二元. 第六条交易人得於最后交易日收盘前,将原买进或卖出数量之一部或全部,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场卖出或买回,以了结契约之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契约交易日与银行业营业日相同.交易时间如下:

一、一般交易时段: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时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约最后交易日之交易时间为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上午十一时.

二、盘后交易时段:下午五时二十五分至次日上午五时. 银行业因故暂停营业或有其他因素影响本契约交易之进行时,本公司得依当时状况宣布暂停交易,并於次一营业日向主管机关申报备查. 第一项交易日及交易时间,本公司得於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变更之. 第八条本契约之交割月份分别为交易当月起连续之二个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四个接续之季月,共六期,同时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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