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7-03

二、基本要求与建设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项目实施的规模养殖场应符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明确的规模标准;

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位于非禁养区内;

应取得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

在畜牧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规范完整填报畜禽养殖档案,在农业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完整填报相关信息;

二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不良记录;

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无公害产地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种畜禽养殖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建设内容 1.粪污综合利用先进模式创新示范项目.支持扶持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在完成 二分三防两配套 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10种模式(见附件1)、开展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创新示范、利用国内外先进处理技术和工艺流程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处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提档提质.重点推广固液分离处理技术、粪源有机肥加工、粪便罐(槽、塔)式发酵、达标排放技术等,通过延伸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链条,以点带面示范推广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 2.农牧结合种养循环项目.参与项目实施的规模养殖场应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便收集、处理、贮存设施设备,畜禽生产房舍及运动场设有机械清粪或翻抛设备、防渗防漏的粪便收集管网;

支持生猪、奶牛及肉牛规模养殖场在圈舍内建设利用高效的有益微生物发酵床养殖, 发酵床应根据当地水位高低选取半地下式、地上式.生猪发酵床厚度要求80-100厘米,牛发酵床厚度要求60-80厘米,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通过有益微生物菌落的分解发酵,降低粪污排放.配套垫料系统设备,包括垫料池建设、漏粪板、漏粪板支撑材料;

自动翻耙机械设备,包括犁耕机、小型挖掘机等;

通风、采光、喷雾降温设备等防暑设施设备,维护发酵床正常运行.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的相关设施建设的设计标准、面积大小等严格按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牧〔2018〕2号文件执行.要结合养殖场实情设计全年均能正常运行的加工处理工艺,配套建设相应的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配置粪便运输车辆、粪(肥水)施用设备、泵房管网、滴(喷)灌等输送设施设备;

具备两公里半径内自有或长期租赁的农田、林地、果园、菜园、茶园等配套用地且能够完全承载或消纳养殖场所产生的粪污. 3.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项目.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和规模养殖场等,依托现有资源条件,在畜禽养殖量大的区域统筹规划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布局,配套建设粪污集中收集、贮存、有机肥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联合专业化公司、养殖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沼气、生产加工有机肥等多种模式,建设处理设施和购置相关设备;

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铺设沼液(肥水)输送管网、购置粪肥专用输送车辆等,实行区域畜禽粪便集中收集处理、统一存储使用,实现资源化利用.租赁土地建设集中处理中心的,租赁期限不能低于10年.支持年处理畜禽粪便1万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处理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应与周边养殖场户签订畜禽粪便委托收集和集中处理利用合同,委托处理的规模养殖场不少于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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