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03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苏分罚〔2017〕052号 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29520M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321号 经营者:罗钟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30日对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原有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新扩建的生产线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对策复印件、独资企业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2012年新增生产线投资额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苏分罚告〔2017〕0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处以投资额4%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叁百捌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2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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