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02

2、谈判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小组由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3、谈判专家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公正廉洁,不徇私情,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如有发生,将追究法律责任.

4、谈判期间,谈判小组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谈判工作纪律和保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谈判情况和报价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从谈判之日起,至《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止,任何供应商不得与谈判专家、采购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或联系.供应商企图影响谈判的任何活动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成交的,成交结果无效,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6、谈判的依据是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谈判报价文件和谈判小组审核的谈判报价文件的补充资料,而不是其他任何资料.

7、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报价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作出解释和澄清,并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谈判报价文件接收.

8、谈判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就谈判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资质、资信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资料,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确认后,并按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进行谈判.

9、谈判专家对谈判结果共同负责,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名确认.

10、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应交未交谈判保证金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谈判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投标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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