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7-02

(一)固定资产 1.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实行 三方验收机制 ,即资产管理处、采购单位、供货商验收人员到供货现场共同开箱验货,进入实物验收程序. 2.根据合同及采购内容,完成实物验收与技术质量验收并确认验收合格后,填写 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相关责任人分别在验收报告书上签署验收意见. 3.单价20万元及以上或合同总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新购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到货后,按上述程序验收时,由资产管理处聘请不少于3人的相关专家或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现场验收,并在 验收报告 中签署专家验收意见. 4.境外采购物资设备按合同约定供货后,由资产管理处根据 国家进口设备检验目录 规定范围,通知商检部门开箱验收,方可进入验收程序,采购单位、供货商均不得自行开箱启封. 5.资产管理处根据 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分别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录入资产明细信息,开具固定资产验收清单,粘贴固定资产条码标签、建立实物明细账. 6.房屋及建筑物:根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质量认证与鉴定等相关材料,按其专门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履行验收与资产建账手续. 7.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类资产按行业管理规范,由图书馆或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明细分类信息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资产管理处按类别打印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二)低值品、材料及一般易耗品 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经验收人或证明人在购货清单或发票上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即完成实物验收程序.其中,集中采购项目需根据合同明细清单,填写低值品、耗材实物验收报告.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品按固定资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三)应用软件 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应用软件,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能够正常运行后,经采购单位申报,资产管理处与采购单位、供货商共同组织验收.其中,单项合同价3万元及以上的应用软件,需聘请3人及以上的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予以认证和验收. 第五条 验收管理

(一)根据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超标准、超范围、超权限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或材料等,相关单位不得验收;

资产管理处不得受理供货商直接送达的资产验收事项.

(二)参与验收实物资产的单位及责任人全部到达现场后,方可开箱验货,任何一方或个人不得擅自拆箱进入验收程序.

(三)国内采购货物到货一周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境外采购货物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之日起90天)内完成验收,同时,接受海关部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如不能按期验收,责任方应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四)资产管理处定期核查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低值品验收入账情况,并与财务处、采购单位核对资产明细账,确保账账、账实、账卡 三相符 . 第六条 其他验收事项 1.资产管理处在验收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除外)、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现与合同约定标的物不一致时,应中止验收;

同时,经采购单位同意,聘请3人以上相关专家予以鉴证,根据标的物性能与质量更优、同期标的物使用地市场价格更高的原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产品换代升级导致标的物与合同不一致时,由供货方提出同一品牌、质量更优的产品替代方案,经专家组论证确认后,按替代方案进行实物验收,按合同价格办理资金结算. (2)供货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清单提供全部货物标的物,但又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缺项标的物价格低于合同总额10%时,根据供货方缺项供货书面申请或厂家停产、缺货证明(原件),经专家组论证确认后,按缺项供货组织实物验收,根据合同价格扣除缺项货物的论证价格后,办理资金结算. (3)供货方按合同约定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提供的标的物,因货物实际功能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申报需求标准,由供货方提供产品质量更优或符合用户需求的同品牌标的物,经专家组论证确认并验收合格后,按原合同价格办理资金结算. 2.上述办法不能促使合同全面履行时,资产管理处通知相关单位终止合同执行,停止验收工作,涉及合同纠纷依法解决. 第七条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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