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2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最高管理者)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管理层中应当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协助最高管理者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任命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

(二)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聘用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

(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第五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等.质量保证手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布. 第六条 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见附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可以根据其特种设备许可项目范围和特性以及质量控制的需要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但是,至少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检测仪器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人员培训、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许可规则(条件)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主要过程控制等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 对于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允许分包的项目、内容,当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分包时,应当制定分包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资格认定、评价、活动的监督、质量记录、报告的审核和确认等要求. 第七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管理评审,并且做好评审纪录. 第八条 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必要时对质量保证手册进行再版. 第十条 本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要求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颁布前,其他有关特种设备的规范、文件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质量体系的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

1 管理职责 1.1 质量方针和目标 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批准,形成正式文件.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许可项目范围、特性,突出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要求;

(2)质量方针体现了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及其质量持续改进的承诺,指明本单位的 质量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

(3)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和分解,落实到各质量控制系统及其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并且定期对质量目标进行考核. 1.2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 根据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独立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管理职责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 1.3 职责、权限 规定法定代表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负责,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应为在管理层中成员且具有与所许可项目专业相关的知识,对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任命质量控制系统(如设计、材料、工艺、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热处理、无损检测、试验、检验、安装调试、其他主要过程控制系统等)责任人员,明确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以及需要独立行使与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各质量控制系统之间、质量保证工程师与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之间、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之间的工作接口控制和协调措施. 1.4 管理评审 每年至少应当对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一次管理评审,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满足质量方针和目标,并保存管理评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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