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02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采[2010]16号 关于印发《2011年青岛市 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市)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准确及时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11年,我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采取大宗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执行方式.

(一)属于大宗货物集中采购范围的(附表标注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统一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青财采[2010]1号)进行采购.

(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附表标注为 部门集中采购 且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暂行办法》(青财采[2010]15号)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在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全市统一程序和规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三)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按照分散采购的要求,由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均为15万元(含15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50万元).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管理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均应按《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09)13号)规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预算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不受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没有采购计划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未经过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入预算单位账户的资金,预算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追加手续,并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支出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1、属于市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法定职能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对外委托,确需对外委托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按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2、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和天然气管道租用及维护、水电线路改造、供暖费、水电费、通讯费、邮政投递、媒体广告和公告等.

3、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4、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5、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

6、会议费、培训费和演出费.

7、公务用车离开市区执行公务的加油、维修费;

非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的购置.

8、中央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或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上级正式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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